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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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8〕0758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东艺鞋业有限公司1号楼201室)的温州时尚港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43533平方米)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温州时尚港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行鹿城支行(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8年1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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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8〕0759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东艺鞋业有限公司1号楼201室)的温州时尚港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43533平方米)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温州时尚港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设银行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8年1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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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8〕0757号 |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园区(东艺鞋业有限公司1号楼201室)的温州时尚港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43533平方米)占用消防车通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温州时尚港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建设银行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8年1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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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温鹿综法处字[2017]002-074 | 区城管与执法局 |
2017年3月29日夜间,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使用皖01/A2503变型拖拉机外运处置东艺鞋业时尚港购物中心工程工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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