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淳公(消)行罚决字〔2017〕0136号 | 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利合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淳安支行(帐号:0140503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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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淳公(消)行罚决字〔2017〕0137号 | 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1号楼101室的浙江利合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影)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利合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并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淳安支行(帐号:0140503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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