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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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贵环罚字〔2021〕018号 |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规定,决定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决定对贵港市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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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详情 |
2 | 贵港市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玖仟肆佰捌拾壹元(¥449481.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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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 详情 |
3 | (港北)应急罚〔2021〕19 号 | 贵港市港北区应急管理局 |
以上行为1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2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上述3项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的3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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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详情 |
4 | (港北)应急管罚〔2019〕6号 | 贵港市港北区应急管理局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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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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