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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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景(消)行罚决字〔2020〕0002号 | 景宁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鸭蛋坑路11号的丽水一山绿色实业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丽水一山绿色实业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对丽水一山绿色实业有限公司营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景宁支行(帐号:33001697735058502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景宁畲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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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详情 |
2 | 浙金婺公路(非)罚[2019]020100817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8年10月16日12时33分,驾驶员于海山驾驶丽水一山绿色实业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KC0961/浙KC09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散装水泥,从龙游到金华,途径S315省道16K+300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4.0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25.07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19年12月06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胡甦窕(33070632)、余辉(33070609核实了当事人于海山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19年12月06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婺公路(非)告〔2019〕020100817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丽水一山绿色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12月06日当事人于海山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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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详情 |
3 | 浙温鹿公路罚[2017]030100099号 | 鹿城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限定标准,涉嫌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有检测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限定标准,拟给予罚款10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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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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