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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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20]05380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5月20日起,流动人员练某某入职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杭州天目山医院有限公司,期间该杭州天目山医院有限公司未将流动人员练某某的身份信息按时报送公安机关。被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在杭州市西湖区马家坞某户杭州天目山医院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检查时发现。杭州天目山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天目山医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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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详情 |
2 |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19〕280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消除影响;2、没收广告费用1150元;3、罚款人民币2300元,罚没款合计345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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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详情 |
3 |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9〕225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3216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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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详情 |
4 | 杭西公(古)行罚决字[2019]51685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古荡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19号杭州天目山医院有限公司的信息系统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存在安全隐患,于2019年4月23日15时50分被公安机关查获。杭州天目山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天目山医院有限公司责令五日内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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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详情 |
5 | 西城法罚字[2019]第41002219号 |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接群众投诉,我局古荡中队执法队员于2019年1月16日16时30分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杭州天目山医院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天目山路319号医院内进行违法建设,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1、当事人于2017年在其医院妇产科大楼西侧搭建建筑物,四周以铝塑板搭建,顶部覆盖彩钢瓦,面积为165.3平方米(南北长29米*东西长5.7米),高度为3米,用于泵房和消控所用;2、当事人于2013年在其医院妇产科大楼南侧搭建建筑物,该建筑物东侧部分为砖混结构,顶部覆盖彩钢瓦,面积为24.8平方米(长8米*宽3.1米),高度为3.5米,作为医疗垃圾房使用;该建筑物西侧部分为铝塑板搭建结构,面积为133.3平方米(长29米*宽3.1米+长14米*宽3.1米),作为煎药场所使用,该处合计面积为158.1平方米;3、当事人于2018年在其医院妇产科大楼与康复医学2号楼之间空地搭建连廊,用不锈钢框架搭建,顶部覆盖钢化玻璃,面积为208平方米(长31米*4米+长8米*4米+长13米*4米),高度为4米;4、当事人于2018年7月在其医院妇产科大楼楼顶搭建建筑物,四周铝塑板搭建,顶部覆盖彩钢瓦,面积为240平方米(长24米*宽10米),高度为3.2米,为医院办公所用。当事人进行以上违法建设的合计面积为771.4平方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所搭建的总合计面积为771.4平方米的违法建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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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 详情 |
6 | 杭西市管罚处字〔2018〕228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2385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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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 详情 |
7 | 杭市监罚处字〔2017〕6号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库存的假药川贝母13.55kg;2、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3.8倍的罚款393232.00元(98308.00元×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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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9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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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42 | 王为民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 | 100 | 无效 | - |
2 | [2021]041 | 浙江美迪亚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 | 245 | 无效 | - |
3 | [2021]040 | 上海美迪亚医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 | 455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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