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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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监罚〔2018〕24号 | - |
人保财险总公司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总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魏柏林警告。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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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 详情 |
2 | 保监罚〔2018〕12号 | - |
一是人保财险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人保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华山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蒋新伟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原宇玲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二是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人保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冯贤国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张琅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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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 详情 |
3 | 保监罚〔2017〕8号 | - |
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蒋新伟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贾海茂警告并罚款3万元。 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罚款2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中国保监会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中告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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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0 | 详情 |
4 | 保监罚〔2016〕9号 | - |
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铁路货运险业务以净保费入账违规支付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罚款3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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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9 | 详情 |
5 | 保监罚〔2015〕18号 | - |
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虚挂中介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构成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冯伟给予警告并罚款8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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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0 | 详情 |
6 | 保监罚〔2015〕9号 | - |
人保财险未加强内部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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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7 | 详情 |
7 | 保监罚〔2014〕9号 | - |
人保财险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沈晓凤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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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1 | 详情 |
8 | 闽保监罚[2006]33号 | - |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人民币和停止接受机动车辆保险新业务一个月(自2006年2月25日至2006年3月25日)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41号)规定的程序,通过总公司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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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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