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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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公海(月)行罚决字[2020]00708号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月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4月27日14点10分许,董某在解放南路海天网吧1号包厢机位上网时,吸烟一支,烟头扔在机位下地面上,在此期间,网吧管理员徐某某对董某的吸烟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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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详情 |
2 |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54号 |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4月13日,当事人宁波市海曙海天网吧在宁波市海曙区水仓巷靠近水仓小区消防通道前的城市道路上放置了一个垃圾桶。经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当事人宁波市海曙海天网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4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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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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