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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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南高远电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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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11执13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远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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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01 |
2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对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收缴诉讼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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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211执135号之一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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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01 |
3 |
郑国洪、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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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043号之三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郑国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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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1-10 |
4 |
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赵桂招、赵桂煊、陈婵铃、袁小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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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0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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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1-01-20 |
5 |
深圳市戴盛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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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523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戴盛数码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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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12-08 |
6 |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赵桂招、陈婵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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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750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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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10-29 |
7 |
江苏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郑州市航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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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82执8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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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12-21 |
8 |
河源市勇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赵泽鹏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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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2893号之二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河源市勇艺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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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19-12-24 |
9 |
江苏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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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82民初1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飞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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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2019-11-15 | 2020-03-23 |
10 |
深圳市彩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赵楚毫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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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554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彩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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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19-12-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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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91民初1004号 | - |
原告- HOLDINGS CO LIMITED 被告- 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赵桂招 赵桂煊 陈婵铃 袁小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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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9-07-18 |
2 | (2018)湘0211民初20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南高远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 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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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G62 | 2019-07-09 |
3 | (2019)粤0391民初10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彩虹奥特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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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9-06-25 |
4 | (2019)湘02民辖终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南高远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 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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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9-04-23 |
5 | (2018)湘0211民初20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南高远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 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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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G77 | 2018-11-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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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湘0211执135号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8 | 详情 |
2 | (2020)粤0306执2043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4 | 详情 |
3 | (2019)粤03执1710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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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9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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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00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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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婵铃、袁小艳: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赵桂招、赵桂煊、陈婵铃、袁小艳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00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64012.23美元;二、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截至2019年1月18日的违约金为24631美元,之后的违约金以164012.23美元中尚未清偿的部分为基数,按照年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四、被告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赵桂招、赵桂煊、陈婵铃、袁小艳对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的抵押手机整机自动测试线1条(财产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九围工业区5号B栋厂房)的处置款优先受偿本案被告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项下确定的义务;六、驳回原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陈婵铃、袁小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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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2 |
(2019)粤0391民初100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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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00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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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赵桂煊、陈婵铃、袁小艳: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拓斯公司)、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赵桂招、赵桂煊、陈婵铃、袁小艳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00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6月2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一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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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3 |
(2019)粤0391民初10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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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100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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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赵桂招、赵桂煊、陈婵铃、袁小艳: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彩虹奥特姆(香港)集团有限公司(IRICOAOTOM(HONGKONG)HOLDINGSCOLIMITED)诉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赵桂招、赵桂煊、陈婵铃、袁小艳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100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力正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赵桂招、赵桂煊、陈婵铃、袁小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2月14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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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4 |
(2019)粤0305民初1969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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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9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昊龙通讯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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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969号深圳市昊龙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305民初1969号原告东莞市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昊龙通讯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96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昊龙通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深圳市昊龙通讯有限公司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南山法院联系人:曾瑞恬联系电话:86608243邮寄地址: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速裁庭810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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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5 |
(2019)粤0305民初196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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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9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昊龙通讯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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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969号深圳市昊龙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昊龙通讯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年9月12日9时30分在南山法院第811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曾瑞恬联系电话:86608243法院地址:南山区玉泉路26号速裁庭801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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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6 |
(2019)粤03执171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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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7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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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710号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拓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47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7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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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7 |
(2018)粤0306执942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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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942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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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9427号深圳市欧拓斯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控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5869号、(2017)粤03民终149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94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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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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