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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国天骐

    伊犁万国天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329号2幢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拱市监稽罚处字〔2019〕50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如下: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的规定,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经研究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人民币210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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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详情
    2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8〕10000087号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329号2幢的伊犁万国天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负责人:董国虎)于2017年11月底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装修面积3380平方米,为健身、休闲场馆,属于审核验收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伊犁万国天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伊犁万国天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8年5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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