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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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二稽罚〔2021〕88号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处75%的罚款计106085.71元;对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处55%倍的罚款计531838.02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已经代扣但未代缴的个人所得税6922077元处50%的罚款计3461038.50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处50%的罚款计25860.70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1.5倍的罚款计519155.78元。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2017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5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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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详情 |
2 | 嵊(消)行罚决字〔2019〕0200号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浙锻路88号的嵊州市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国平)一具室外消火栓无水,该行为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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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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