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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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农(畜牧)罚〔2021〕1号 | 浙江省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杭州瑞派红泰环东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玲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AX9M47G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农(畜牧)罚决字〔202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上城区环城东路87号的杭州瑞派红泰环东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二楼药房发现人用药,存在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将人用药用于宠物诊疗。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采购了人用药品并将人用药品用于宠物诊疗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人用药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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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详情 |
2 | 杭上公(小)行罚决字[2020]00610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小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10日上午,民警在对杭州市上城区杭州瑞派红泰环东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人员信息核查时,发现一名男子蒋某某是杭州瑞派红泰环东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员工,该单位于2020年7月15日与蒋某某建立合同关系至今,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蒋某某的相关信息,同时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三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罚没款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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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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