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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新体育场西二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税一稽罚[2020]108 嘉兴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深圳市宣华贸易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4403462130;发票号码:11428861-11428862,涉及金额157346.15元,税额26748.85元,价税合计18409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已于2017年5月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26748.85元,并已结转2018年度成本157346.15元。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9336.54元,少缴2019年度增值税26748.85元,少缴2019年度城建税1872.42元,以上合计67957.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67957.81元百分之五十罚款计33978.9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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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9 详情
    2 平公(林埭)行罚决字[2018]10747号 平湖市市公安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3月17日,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袁某某建立劳动关系,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将袁某某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袁某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年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三日内整改,并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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