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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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市监普案字〔2020〕277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内酯豆腐5盒;2、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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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详情 |
2 | 舟市监普处字〔2019〕184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二、罚款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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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30 | 详情 |
3 | 舟普卫公罚〔2019〕1099号 |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局 |
本机关卫生监督员依法查明当事人游泳池右侧水区水尿素检测值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水质;”、《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程度较轻,罚款5000-8000元。”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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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详情 |
4 | 普卫公罚【2017】1060号 | 区卫计局 |
当事人: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本机关通过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虽有开展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工作,但强制淋浴操作不规范,导致2017年7月24日被抽检的2处水样尿素检测结果均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规定,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水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及《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的事实,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及《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罚款5000-8000元;违法程度较轻”的相关裁量标准,本机关认定你单位违法程度较轻,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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