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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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市管市监处罚〔2021〕22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5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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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详情 |
2 |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20〕261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2、没收涉案广告费用人民币2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共计8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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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详情 |
3 | 杭拱市监湖罚处字〔2020〕024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在设计、制作的名为“十人九口臭?常喝这种茶,多年口臭一次搞定”的食品广告中,使用“具有非常好的杀菌效果”、“能有效的抑制并祛除胃部的幽螺门杆菌”、“彻底根治根源性口臭”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制作违法使用医疗用语、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删除涉案违法广告,对当事人制作违法使用医疗用语、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叁佰元整(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二、处罚款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人民币45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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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详情 |
4 |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20〕229号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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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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