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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晖金科

    绍兴上虞春晖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717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虞公(百)行罚决字[2021]02363号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2日晚上,春晖金科大酒店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张某芬,未将住宿在1208号房间旅客屠某进的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春晖金科大酒店罚款五百元并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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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详情
    2 绍虞公(百)行罚决字[2021]00414号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2月25日至今,绍兴上虞春晖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雇用流动人口王某芝,而绍兴上虞春晖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王某芝的相关信息给公安机关,后于2021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绍兴上虞春晖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三日内改正,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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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2 详情
    3 绍虞公(百)行罚决字[2020]02105号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8日中午,绍兴上虞春晖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孙某隆,未将住宿在8809号房间旅客李某的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上虞春晖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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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9 详情
    4 绍虞公(百)行罚决字[2020]01262号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4日凌晨,绍兴上虞春晖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严某,未将住宿在1707号房间旅客郑某的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上虞春晖金科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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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4 详情
    5 绍市卫公罚【2019】22号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

    本案于2019年8月5日终结调查。经进一步询问和调查取证,现查明,2019年8月1日,当事人未对场所内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违法。现本机关依据《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500-5000元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现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工商银行网点(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211012029200059719,缴款网点详见附件2),缴款时务必携带并出示本决定书及送达回执。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9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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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6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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