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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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秀洲卫公罚〔2021〕027号 | 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 |
2021年5月11日,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对嘉兴华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现场未能出示其从业人员章武略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本机关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后查明,当事人存在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于2021年5月13日调查终结。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份2页;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5张4页;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4、方萍顺《询问笔录》1份2页;5、黄旭惠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方萍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7、授权委托书1份1页。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的相关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嘉兴华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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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详情 |
2 | 嘉秀洲(消)行罚决字〔2020〕0179号 | 秀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中山西路800、812号的嘉兴华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控主机存在故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该单位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仅为1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点在总数量的10%以下且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属于较轻违法情形,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嘉兴华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嘉兴秀洲支行区府大楼分理处缴纳罚款,账户名: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征收专户,帐号:19-32010104007252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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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3 | 嘉秀洲(消)行罚决字〔2020〕0047号 | 秀洲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中山西路800、812号的嘉兴华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无人值班),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嘉兴华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嘉兴秀洲支行区府大楼分理处缴纳罚款,账户名: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征收专户,帐号:19-32010104007252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4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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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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