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余地税稽罚[2018]5号 | 市财政局(地税局) |
当事人: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柏钧经本局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1、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经营期间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555045.68元。2、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经营期间应扣未扣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89520.00元。本局于2018年2月2日作出余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偷税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333027.42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依法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151616.00元。本案共计罚款484,643.42元。余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3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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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6〕0258号 | 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对位于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和园商务酒店内部装修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时,存在在楼梯间首层门厅的扩大封闭楼梯间内未与其他房间分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4.2第四条的规定,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余姚市工商银行(帐号:3901310011200530143),并对和园商务酒店内部装修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9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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