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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江北区慈城镇新城路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路政罚〔2021〕1343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9日13时42分,浙B3A656(4轴)行经S319(甬余线)宁波方向K24+415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4.76吨。6月22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24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2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对刘建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佰陆拾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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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9 详情
    2 甬路政罚〔2021〕1340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1日16时56分,浙B2A700(4轴)行经X712(江北连接线南北向)宁波、慈城方向K4+4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3.87吨。6月2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4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2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8日对刘建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佰零壹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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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详情
    3 北公路罚[2020]03(41)10117号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96632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5月21日11时18分车号为浙B96632的车辆行驶在X712330205江北区高速公路连接线(南北向)4K+4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080千克,超限108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0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11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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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1 详情
    4 北公路罚[2020]03(41)10120号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96632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5月18日13时19分车号为浙B96632的车辆行驶在X712330205江北区高速公路连接线(南北向)4K+4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350千克,超限135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0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12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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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1 详情
    5 北公路罚[2020]03(41)10118号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96632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5月19日11时45分车号为浙B96632的车辆行驶在X712330205江北区高速公路连接线(南北向)4K+4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170千克,超限117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0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11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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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1 详情
    6 北公路罚[2020]03(41)10119号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96632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5月18日15时32分车号为浙B96632的车辆行驶在X712330205江北区高速公路连接线(南北向)4K+4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440千克,超限144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0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11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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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1 详情
    7 北公路罚[2020]03(41)10116号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2020年06月01日,宁波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6273在X712330205江北区高速公路连接线(南北向)4K+45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20年04月10日16时13分车号为浙B96273的车辆行驶在X712330205江北区高速公路连接线(南北向)4K+4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1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8350千克,超限135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0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11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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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1 详情
    8 北公路罚[2017]03(41)10060号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96632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02月07日10时05分车号为浙B96632的车辆行驶在S319甬余线10K+0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9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5640千克,超限564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06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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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16 详情
    9 北公路罚[2017]03(41)10059号 宁波市江北区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96632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02月08日09时32分车号为浙B96632的车辆行驶在S319甬余线10K+0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6000千克,超限600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0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05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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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16 详情
    10 (2018)甬北公共二决字第20号 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局)

    2018年3月7日上午9时,执法队员接到举报: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江西街和保黎南路南侧发现保黎南路地面有混凝土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现场有宁波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浙B3A666混凝土运输车。当事人宁波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被处罚人:宁波万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清理所洒落泥土,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并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金额:800元案件名称: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决定书文号:(2018)甬北公共二决字第20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8-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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