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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鑫球物流

    广州市鑫球物流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贺路4号广州市容发货运市场南J栋自编14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杨新良、揭贤圣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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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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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鑫球物流有限公司、杨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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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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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鑫球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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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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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新良、揭贤圣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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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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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鑫球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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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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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鑫球物流有限公司、杨新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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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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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新良、揭贤圣、广州市鑫球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初10310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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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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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市鑫球物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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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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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津0116民初1064号 合同纠纷

    被告- 广州市鑫球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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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G19 2016-10-30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7)粤0111执7134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8-03 详情
    2 (2017)津0116执46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6-20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揭贤圣、广州市鑫球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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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49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鑫球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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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4949号揭贤圣、广州市鑫球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49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44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130207.72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3702.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3294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44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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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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