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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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路政罚〔2021〕21128 | 德清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3日4时20分,浙A12F19/浙AKV1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6轴)行经S304临平方向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5.6吨。11月10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1月1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23日对徐保银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新业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县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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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详情 |
2 | 湖路政罚〔2021〕2184 | 德清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5日9时40分,浙A91B0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S304线临平方向K21+5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余保塘栖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0.4吨。2021年9月1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17日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佰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新业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县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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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详情 |
3 | 湖路政罚〔2021〕2187 | 德清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5日11时0分,浙A9T394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S304线临平方向K21+5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余保塘栖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39.1吨。2021年9月1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17日对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柒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新业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县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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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详情 |
4 | 杭路政罚〔2021〕403024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30日15时04分,王锐驾驶杭州新业物流有限公司的浙A12F1/浙AKV16挂载运管桩从德清雷甸开往禹越工地,行经荷禹路K6+800M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崇贤镇军青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78.42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2021年8月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8月2日,对王锐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柒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新业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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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详情 |
5 | 杭路政罚〔2021〕402372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3日4时10分,浙A12F19/浙A9695挂牵引车(6轴)行经320国道186k+600米处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军青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3.98吨。2021年6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24日对王锐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新业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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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详情 |
6 | 杭路政罚〔2021〕402380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3日20时45分,李发林驾驶杭州新业物流有限公司的浙A73A5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载运混凝土从雷甸新利村开往金昌路18号工地,行经疏港公路K0+5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崇贤镇军青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43.4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2021年6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6月24日,对李发林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新业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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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详情 |
7 | 杭路政罚〔2021〕402105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8日15时45分,浙A81E08/浙A9705挂(6轴)行经320国道与疏港公路交叉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91.6吨。2021年6月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8日对曹广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新业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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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详情 |
8 | 湖德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242号 | 浙江省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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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详情 |
9 | 浙杭余公路罚〔2020〕052300625号 | 临平中队 |
2020年7月25日12时22分,临平中队执法人员董剑(33016678)、罗彬(33012066)在巡查中发现,在320国道182K+900M路段有混凝土抛洒(滴漏),大约污染公路面积30.00平方米,经过调查了解,该行为系杭州新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12时23分所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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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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