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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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市监处罚〔2022〕56号 | - |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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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 详情 |
2 | 平卫公罚字[2020]70号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当事人游泳场所池水水质经抽检1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当事人“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程度为“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决定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水质检测结果的”,违法程度为“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500元以上950元以下”,决定处以:罚款500元。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伍佰元整(55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平湖市卫生健康局2020年12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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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详情 |
3 | 平卫公罚字[2019]64号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市卫生健康局 |
主要违法事实:平湖圣雷克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住宿场所经营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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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详情 |
4 | 平公(治)行罚决字[2019]51458号 | 平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18日,平湖圣雷克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前台工作人员因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住宿信息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后被责令整改;2018年12月18日因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被平湖市公安局责令整改;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间,平湖圣雷克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仍多次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并提供住宿,后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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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详情 |
5 | 平公(当湖)行罚决字[2019]51452号 | 平湖市公安局当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夏天至今,平湖圣雷克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云会所KTV妈咪蒋某某伙同手下郑某等人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圣雷克大酒店内组织手下场所内多名小姐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平湖圣雷克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云会所KTV责令停业整顿五个月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时间从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9月4日)。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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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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