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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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09号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1月06日15时30分,当事人浙江贺佳丽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38号森禾广场A\B楼裙房3-4层垃圾收集点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勘查,此处有一个可回收物桶,在该桶中装有鸡蛋壳、受污染的塑料袋的非可回收物,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当事人未能履行好监督责任。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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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详情 |
2 | 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2011907250094号 | 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原杭州市江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你单位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扰乱了城市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秩序,侵害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你单位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原杭州市江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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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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