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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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经市管罚处字〔2018〕238号 |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
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200元×3.5=4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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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详情 |
2 | 杭经市管罚处字〔2016〕260号 |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
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网页,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对违法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并在我局检查前及时改正,该字样字体颜色和字号非突出、醒目,位置在该介绍网页的后部。其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也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6500元。以上处理意见当否,请批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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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 详情 |
3 | 经市管罚处字〔2016〕264号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开分局白杨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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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 详情 |
4 | 杭经市管罚处字〔2016〕266号 |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对违法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并在我局检查前及时改正,该字样字体颜色和字号非突出、醒目,位置在该介绍网页的后部。在违法期间,当事人该涉案商品销售量64笔,销售额为2272.33元。其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到现在为止,我局未收到该涉案商品的投诉举报,也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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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 详情 |
5 | 杭经开价罚决〔2017〕3号 | 区经发局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经开价罚决〔2017〕3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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