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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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路政罚〔2021〕30683 |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9日17时44分,浙CL0363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104(京岚线)温州方向K1845+9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5.96吨。9月22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0月1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0月2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27日对胡谦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贰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乐清市博雅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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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 详情 |
2 | 温路政罚〔2021〕30600 |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4日12时13分,浙CL6332自卸货车(4轴)行经疏港公路K24+1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雁荡安顺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7.98吨。2021年9月1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16日对张红红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乐清市博雅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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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详情 |
3 | 温路政罚〔2021〕30388 |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0日9时57分,浙CL6220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G104(京岚线)乐清方向K1821+43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2.55吨。6月10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25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7月2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27日对马艳峰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壹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乐清市博雅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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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详情 |
4 | 温路政罚〔2021〕30290 |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6日9时15分,浙CL6220自卸货车(4轴)行经水鹤线K1+6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雁荡安顺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6.9吨。2021年7月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7日对马艳峰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乐清市博雅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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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详情 |
5 | 温乐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32号 |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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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详情 |
6 | 温路政罚〔2020〕50380 |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2月28日10时20分,永嘉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永嘉县雁楠公路21K+5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CL6332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孙兴干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孙兴干驾驶浙CL6332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装运石料,从鹤盛镇到乐清市,车货总重为50480KG,超限为19480KG,卸载为23100KG,卸载后为27380KG,乐清市博雅运输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捌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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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详情 |
7 | 温路政罚〔2020〕3058 |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0月19日9时52分许,乐清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虹三线(公路)K7+2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CL0363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蒋洪前。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77780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678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蒋洪前驾驶乐清市博雅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浙CL0363重型自卸货车(4轴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你单位自行卸载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叁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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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详情 |
8 | 温乐综执处字[2019]第001-046号 | 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05-1219:50:00,乐清市博雅运输有限公司在乐清市胜利路,驾驶牌照浙CL7323号运输车运输建筑矿石(石子)过程中未采取密封,包扎等措施,发生泄漏,污染该路段约11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一中队2019-0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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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详情 |
9 | 乐运罚决字[2019]第3303825119100293号 | 乐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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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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