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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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象市监处〔2020〕53号 | 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违法所得18240元;2.罚款48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万陆仟贰佰肆拾元整(6624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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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详情 |
2 | 象农(农药)罚[2020]1号 | 象州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擅自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应当受到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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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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