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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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义卫公罚【2020】539号 |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于2020年8月26日经营期间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拨浪鼓花园D4-45、D4-47室的义乌市双江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廿三里分公司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谢英亮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并于2020年8月28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被处罚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裁量。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义乌市卫生健康局2020年11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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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详情 |
2 | 义执法行罚字[2020]第05928号 | 浙江省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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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详情 |
3 | 义市监管罚字〔2020〕08033号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违法所得469.88元,上缴国库;二、罚款50030.12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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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详情 |
4 | 义卫公罚【2019】145号 | 金华市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邱玉颜、郑干卫、方京芳、苏振玉、陈冬菊、李将杰、吕佳睿、陈振亮共8名从业人员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拨浪鼓花园D4-45、D4-47室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并于2019年6月20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规定的裁量标准,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情节,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200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各营业网点。义乌市卫生健康局2019年8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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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 详情 |
5 | 义市监管罚字〔2019〕08004号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过期食品二、没收违法所得192.5元,上缴国库三、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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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详情 |
6 | 义市监管罚字〔2018〕08006号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在案侵权物品;三、罚款125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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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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