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市监处字〔2020〕411号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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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详情 |
2 | 苍市监处字〔2019〕1210号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罚款1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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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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