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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港龙置业

    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与中汇路交叉口东北面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1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税稽罚[2019]174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1、房产税你单位2014年度支付“上海鸣海装饰”样板房装修工程款累计1520000元,该样板房装修后于2014年3月份投入使用,2016年4月份拆除,该部分装修未申报房产税。2014年4月至12月应补房产税9576元;2015年度应补房产税12768元;2016年1至4月应补房产税4256元。2、印花税(1)你单位2014年分别与两家单位签订三笔加工承揽合同(印刷广告合同),合同合计金额1597080元,尚未缴纳税款。(2)你单位2016年分别与两家单位签订两笔加工承揽合同(印刷广告合同),合同合计金额879866元,尚未缴纳税款。3、个人所得税(1)演出费不含税支付后未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2016年11月30日,你单位通过传媒公司聘请丁克森、桂雨濛、林燕三人来温州市港龙义乌国际商贸城广场表演,2016年12月份支付演出费170000元(合同约定为“艺人劳务费用为税后款”)给该三名演艺人员,分别是丁克森劳务费用60000元;桂雨濛劳务费用60000元;林燕劳务费用50000元。尚未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2)广告促销活动随机赠送(非本单位员工)的广告礼品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①礼品油卡在“管理费用——汽车费用——汽油费”科目中列支累计1223000元(其中2014年度130000元,2015年度600000元,2016年度493000元),均已在促销活动中作为广告礼品随机赠送(非本单位员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②部分促销品在“销售费用——促销品”科目中列支累计739960.89元(其中2014年度198456元,2015年度541504.89元),均已在促销活动中作为广告礼品随机赠送(非本单位员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③2016年度广告促销品在“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用——广告费用”科目中列支570820.60元,均已在促销活动中作为广告礼品随机赠送(非本单位员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49117.66元处以50%罚款计24558.8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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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4 详情
    2 温瓯住建罚决字〔2018〕第5-1号 区住建局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住建罚决字〔2018〕第5-1号被处罚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杰职务:董事长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与中汇路交叉口东北面2018年3月底,接群众举报,反映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将温州港龙城市商业广场项目的钢结构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4月2日对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予以立案。经调查,温州港龙城市商业广场项目坐落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与中汇路交叉口东北面,工程建设单位为温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施工总包单位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包施工单位为苏州锦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天公司)。2016年1月11日建设单位港龙公司直接与锦天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温州港龙城市商业广场项目的钢结构工程肢解发包给锦天公司,协议确定了工程内容是宴会厅、采光顶屋面、AB楼之间的钢连廊、电影院看台、观光电梯、AB楼之间的钢结构桁架等,造价为1310万元,工程于2015年10月开工,2016年11月竣工。温州港龙城市商业广场项目于2017年6月竣工,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港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港龙公司的基本情况;2、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共19页、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涉案工程的基本概况;3、对港龙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对港龙公司委托人谈话笔录1份共3页、港龙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港龙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港龙公司将温州港龙城市商业广场项目的钢结构工程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我局认为,港龙公司不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涉案工程的钢结构工程肢解发包给锦天公司,黄怀林作为港龙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对公司的肢解发包行为负主要责任。港龙公司及其项目负责人黄怀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5月30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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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1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温工商2015-489 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10000 无效 -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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