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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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市监小罚处字〔2020〕003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未在锅炉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三款的规定,属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的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及《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一部分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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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详情 |
2 | 拱(消)行罚决字〔2020〕10000007号 |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杭州远洋新河酒店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远洋新河酒店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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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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