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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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稽罚[2018]43号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2016年12月收受桐庐县城南街道禹域苗木种植园两张普通增值税发票,发票代码:3600162320,发票号码:33118353、33118352,合计金额为:196000元。上述发票经证实为虚开发票。2016年12月196000元已结转进成本。少计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96000元。2017年税务稽查后核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965430.01元,稽查核实的2016年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6305213.21元,税前弥补亏损2965430.01元,2016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为3339783.20元,经检查调增2016年计税所得额196000元,调增后,2016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为3143783.20元。2017年汇算清缴核实应纳税所得额为1379025.73元,税前弥补亏损额为1379025.73元。调增后,2017年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额为1764757.47元。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两张普通发票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编造2016年度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87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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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详情 |
2 | 绍市地税稽罚[2017]72号 |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1、2014年无租使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的土地面积5130.60平方米,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1567.20元,已缴30063.24元,少缴31503.96元。2、2015年无租使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的土地面积5130.60平方米,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1567.20元,已缴30063.24元,少缴31503.96元。3、2016年无租使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的土地面积5130.60平方米,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1567.20元,已缴30063.24元,少缴31503.96元。(二)个人所得税1、2014年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58818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763.60元;2、2015年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6495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99元。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2014-201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7255.94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扣缴2014-2015年度“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应扣税款一点五倍罚款19593.9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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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9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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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0061 | 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浙江有色地勘集团有限公司 | 300 | 无效 | - |
2 | 20210062 | 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浙江有色地勘集团有限公司 | 60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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