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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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环法营山罚字〔2021〕4号 |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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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详情 |
2 | 南环法营山罚字[2020]4号 |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经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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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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