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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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卫医罚[2020]21号 |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容器。2.使用一名医技人员出具B型超声诊断报告。3.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未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4.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申请临床用血,且未经上级医师核准签发。5.未对使用中的压力蒸汽灭菌器进行生物监测。6.医务人员在岗工作时未佩戴口罩。7.住院病区未落实门禁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一万五千元(¥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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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详情 |
2 | 青公(网)行罚决字[2020]01039号 | 青田县公安局网警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22日15时许,青田县公安局网警大队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青田江南医院有限公司的青田江南医院的网站www.**yy.com自2016年开办以来,至今未向公安机关履行过备案职责。综上所述,青田江南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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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详情 |
3 | 青卫放罚﹝2018﹞1号 | 县卫计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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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 详情 |
4 | 青卫放罚[2018]1号 | 县卫生局 |
本机关依法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6日至3月7日期间,在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郭工贸园区B-6区块青田江南医院放射科使用未取得放射影像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龙*鑫从事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经合议,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江南支行,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太鹤路5号。青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4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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