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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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苍市监处字〔2019〕1024号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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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详情 |
2 | 苍公(消)行罚决字〔2018〕1591号 | 苍南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由苍南县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龙港镇中心区D地块商品房开发基建项目(法定代表人:陆军)将部分消防车通道改变成了绿化,占用消防车通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苍南县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公安消防局 2018年12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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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详情 |
3 | 苍市监处字〔2018〕349号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40万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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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详情 |
4 | 苍市监处字〔2017〕1190号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意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对合同违法内容予以修改;二、对合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9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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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 详情 |
5 | 苍公(消)行罚决字〔2018〕1515号 | 苍南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由苍南县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龙港镇中心区D地块商品房开发基建项目将部分消防车通道改变成了绿化带,占用消防车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苍南县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公安消防局 2018年10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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