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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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卫医罚[2019]92号 |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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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5 | 详情 |
2 | 深市监罗处罚〔2021〕桂园125号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局 |
罚款1601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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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 详情 |
3 | 深市监罗罚字〔2021〕桂园38号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局 |
罚款2239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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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详情 |
4 | 深市监罗罚字〔2020〕稽94号 | 罗湖局稽查一科 |
罚款20462.8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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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详情 |
5 | 深市监罗罚字〔2019〕155 号 | 桂园所 |
罚款2156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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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详情 |
6 | 深市监罗罚字〔2019〕154 号 | 桂园所 |
罚款1051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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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详情 |
7 | 深卫医罚[2019]23号 |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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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详情 |
8 | 深卫医罚[2019]9号 |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一)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 (二)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 (三)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 (四)泄露患者个人资料或者隐私的。 其他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书写病历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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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详情 |
9 | 深市质罗市监罚字(2018)414号 | 桂园所 |
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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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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