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兰市监罚字〔2021〕477号 |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幅度清单》的规定,建议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1壶香满园食用植物调和油,1壶香满园菜籽油非转基因压榨,12包北极雪香菇挂面。二、处罚款8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21-07-16 | 详情 |
2 | 兰江所市监罚字〔2019〕2015号 | 兰江市场监督管理所 |
涉案欧尼雅牌橄榄清香型植物调和油作为预包装食品,外包装突出显示橄榄图案,且标示“橄榄清香型”,容易使人误解为纯正的橄榄油或山茶油,但实际橄榄油含量仅为2%;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中“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实际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第六条第二款对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24元;三、处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24元。 收起
...
展开
|
2019-08-07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