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众茂杭州

    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公(消)行罚决字〔2019〕1028号 杭州湾新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位于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的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9年3月15日。 收起

    ... 展开
    2019-03-15 详情
    2 (新)安监罚〔2018〕017号 宁波杭州湾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4日下午,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炉内化水加药房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将白色塑料桶装的62桶25升装氨水溶液存放在炉内化水加药房开放式走廊处,塑料桶外无化学品安全标志。经现场询问,该公司未设置储存氨水溶液的库房,一直储存在该走廊处以方便操作人员使用,该批氨水溶液含氨浓度25%,主要用于汽水品质调节。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氨溶液(含氨>10%)属于危险化学品。检查人员发现,该批氨水溶液储存在炉内化水加药房开放式走廊处,储存处紧靠汽轮发电机房,贮存温度不符合氨水溶液贮存要求,储存氨水溶液处未配置排风扇、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消防器材等设备,也未设置防泄漏围堰、洗眼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4张。2018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李斌和安管员韩仕博制作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检查情况均属实,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7月27日对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将62桶25升装含氨25%的氨水溶液储存在炉内化水加药房开放式走廊处,储存处紧靠汽轮发电机房,贮存温度不符合氨水溶液贮存要求,储存氨水溶液处未配置排风扇、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消防器材等设备,也未设置防泄漏围堰、洗眼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含氨25%的氨水溶液),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执法人员发现上述安全隐患后,向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新)安监现决[2018]01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将该批氨水溶液转移至符合安全要求的地方;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新)安监责改[2018]040号,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完成。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全隐患照片4张、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李斌和安管员韩仕博笔录各1份,证明了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情况;  2、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含药剂参数附件)、验收单、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该批氨水溶液含氨浓度为25%和来源等情况;  3、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营 收起

    ... 展开
    - 详情
    3 甬价检处〔2018〕11号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7〕62号)精神,本机关于2017年9月对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查明,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事实:2016年燃煤发电机组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分钱,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均为超限值1倍以内,合计金额38694.43元,具体如下:一、二氧化硫排放超限值15小时,对应上网电量为273.2125千千瓦时。二、氮氧化物排放超限值85小时,对应上网电量为1441.364千千瓦时。三、烟尘排放超限值553小时,对应上网电量为10091.3千千瓦时。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反馈2016年度全市非省统调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考核结果的函》《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关于提供“宁波市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企业2016年度环保电价核算表”对应日均小时电量数据的说明函》,及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宁波市物价局环保电价检查明细表》等相关证据。本机关已于2018年3月7日向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送达了《宁波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价检告〔2018〕11号),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烟气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1倍以内仍执行了环保电价,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38694.43元。 收起

    ... 展开
    - 详情
    4 甬价检处[2017]8号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检〔2016〕93号)要求,本机关于2016年8月对你单位在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根据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反馈2015年度全市非省统调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考核结果的函》(甬环发函〔2016〕116号)和国网宁波供电公司提供的污染物超限值排放时段对应电量数据,你单位燃煤发电机组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限情况如下:一、二氧化硫排放超限值电量总计为205.4234MWh,均为超限值1倍以内。二、氮氧化物排放超限值电量总计为2219.178MWh。其中超限值1倍以内电量为2144.2055MWh,超限值1倍及以上电量为74.9725MWh。三、烟尘排放超限值电量总计为1434.86MWh。其中超限值1倍以内电量为1364.8668MWh,超限值1倍及以上电量为69.9932MWh。你单位在上述时间段违反《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5〕201号)的规定,上述污染物排放小时浓度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即脱硫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脱硝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除尘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分钱,导致相关消费者多付价款28142.85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宁波市物价局检查明细表》等证据证明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本机关认为,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2017年4月19日向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送达了《宁波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价检告〔2017〕8号),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28142.85元;2、对氮氧化物排放超限值1倍及以上电量74.9725MWh和烟尘排放超限值1倍及以上电量69.9932MWh对应的合计价款889.71元,并处0.5倍罚款,即罚款444.86元。以上罚没款总计28587.71元。 收起

    ... 展开
    -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