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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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税一稽罚[2020]107 | 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8参加广州春交会购买两个展会需要装修,找广州益明公司的廖冠富委托装修,当时没有签订相关协议,预先支付定金35000.00元给廖冠富个人账户,展会装修结束后又信用卡刷卡支付94850.00元,并取得了廖冠富提供的广州茗盛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22378115,发票金额84951.46元,税额2548.54元,价税合计87500.00元;发票号码22378116,发票金额41116.50元,税额1233.50元,价税合计42350.00元,此2份发票系虚开的,当地税务机关并已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单位与广州茗盛广告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以上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在2018年5月在产品销售费用—展览费入账,并结转当年度损益,未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你单位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3036786.08元,应调整你单位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2906936.08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对2018年度编造虚假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行为,处罚决定:处以90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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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详情 |
2 | 嵊市监检处〔2019〕55号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高尔夫球车;2.没收违法生产的电动高尔夫球车4辆;3.处罚款人民币拾万零肆仟肆佰元整(¥1044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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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详情 |
3 | 嵊公(消)行罚决字〔2017〕0083号 | 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逗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间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该车间停产停业(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4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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