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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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诸自规罚字[2021]第2000043号 |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经查实,从2014年9月开始,当事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诸暨市浣东街道高湖路北侧(万达广场与东远装饰城之间)处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临时用房。经实地测量,总用地面积为2374.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650平方米。截止调查时建设程度为已完工。经国土空间规划和管制科确认,该处用地土地性质为耕地915.8平方米、林地550.2平方米、农村道路67.6平方米、村庄840.8平方米。该处2374.4平方米土地位于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面积量算图、现场照片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浣东街道高湖路北侧(万达广场与东远装饰城之间)处非法占用的2374.4平方米土地;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1650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915.8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8316元,对非法占用1458.6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586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290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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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 详情 |
2 | 绍税一稽罚[2021]53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你公司2015年度资本公积年初数5011405423.00元,资本公积期末数7037943120.10元,应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1013268.85元,已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971072.63元,未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42196.22元;2016年度资本公积年初数7037943120.10元,资本公积期末数9339765566.60元,应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1150911.22元,已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42196.22元,未申报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1108715.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印花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575455.6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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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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