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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荫汇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州工业区北四路一号福荫大厦1楼C座
    • 简介:-
    • 法律诉讼 46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1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4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绿鑫源农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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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2589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鑫源农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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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0-12-22
    2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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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258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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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0-12-16
    3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林榆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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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5189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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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1-01-20
    4

    深圳市钰茂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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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23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钰茂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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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1-13 2021-03-30
    5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林榆生、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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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1040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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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1-04-19
    6

    深圳市致德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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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366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致德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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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0-12-23
    7

    深圳市徐氏鹏建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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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390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徐氏鹏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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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8-17 2020-12-25
    8

    深圳天和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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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137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天和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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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7-20 2020-12-11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林榆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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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30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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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6 2020-11-10
    10

    李树志、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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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破申714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人-李树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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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16 2020-09-16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03破485号 -

    原告- 李树志 被告-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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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版 2020-09-21
    2 (2019)粤0391民初5189号 -

    原告-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林榆生 林春红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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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五、八版中缝 2020-08-10
    3 (2019)粤0391民初104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林榆生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众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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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48 2020-06-18
    4 (2018)粤0391民初405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东莞显发食品有限公司 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 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祥食品有限公司 林榆生 林春红 深圳市欢乐送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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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52 2020-05-12
    5 (2018)粤0391民初405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东莞显发食品有限公司 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 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祥食品有限公司 林榆生 林春红 惠州市兴兴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欢乐送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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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85 2019-11-21
    6 (2018)粤0391民初41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王永红 被告- 林榆生 林春红 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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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92 2019-11-14

    失信被执行人10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306执25891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9-21 详情
    2 (2019)粤03执4077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10-28 详情
    3 (2019)粤03执4076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10-28 详情
    4 (2019)粤03执4075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10-28 详情
    5 (2019)粤03执407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10-28 详情
    6 (2019)粤03执4073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10-28 详情
    7 (2019)粤03执4072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10-28 详情
    8 (2019)粤03执4071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10-28 详情
    9 (2019)粤03执4070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10-28 详情
    10 (2019)粤03执4070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10-28 详情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执27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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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5189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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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春红、林榆生、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7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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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4
    2

    (2020)粤0305民初14367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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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43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海发水产品批发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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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4367号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海发水产品批发商行诉被告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436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海发水产品批发商行支付货款本金20367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3674.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海发水产品批发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93.58元、保全费1549.05元,由被告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九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8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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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9
    3

    (2020)粤0305民初14367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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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43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海发水产品批发商行 被告- 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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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a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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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9
    4

    (2019)粤03民初301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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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30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林榆生 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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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林榆生、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确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有财产担保破产债权8910387.83元;二、被告林榆生、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862353.33元、利息17133.88元、罚息(以本金8862353.33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10.44%从2018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利息17133.88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10.44%从2018年11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律师费25000元;被告林榆生、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要求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其转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深圳市点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在质押担保范围(本金8862353.33元、利息17133.88元、罚息以本金8862353.33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10.44%从2018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利息17133.88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10.44%从2018年11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律师费25000元)内以折价、拍卖、变卖上述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114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人民币1114元,被告林榆生、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75000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预交的人民币7611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7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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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0
    5

    (2019)粤03民初301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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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初30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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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林榆生、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粤03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确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有财产担保破产债权8910387.83元;二、被告林榆生、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862353.33元、利息17133.88元、罚息(以本金8862353.33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10.44%从2018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利息17133.88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10.44%从2018年11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律师费25000元;被告林榆生、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要求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其转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深圳市点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在质押担保范围(本金8862353.33元、利息17133.88元、罚息以本金8862353.33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10.44%从2018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利息17133.88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10.44%从2018年11月3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律师费25000元)内以折价、拍卖、变卖上述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114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人民币1114元,被告林榆生、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75000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预交的人民币7611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75000元。被告林榆生、深圳市绿科方群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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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0
    6

    (2020)粤0305民初1436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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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43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海发水产品批发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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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4367号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海发水产品批发商行与被告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你可以到南山法院粤海法庭610室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1日16时30分在南山法院粤海法庭第七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一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8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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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1
    7

    (2020)粤03民初199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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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199号 破产撤销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点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显发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欢乐送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荫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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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显发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深圳市金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点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显发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欢乐送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福荫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199号民事裁定。内容为:本案按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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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3
    8

    (2019)粤03执407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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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407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深圳市特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欢乐送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科生物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众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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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4070号深圳市欢乐送物流有限公司、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科生物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合众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9)53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40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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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5
    9

    (2019)粤03执407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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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407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特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黄远明 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欢乐送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科生物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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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4071号黄远明、深圳市欢乐送物流有限公司、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科生物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9]53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40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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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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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407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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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407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特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欢乐送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科生物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众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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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4072号深圳市欢乐送物流有限公司、蛇口上海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点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旺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科生物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合众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涉外裁字第15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40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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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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