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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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消)行罚决字〔2021〕14000225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浙江米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销售、维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米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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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详情 |
2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59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5月12日10时53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米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路203号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经查,现场有两只其他垃圾桶,其中一只垃圾桶内投放有凉皮属易腐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作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起到对单位和个人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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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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