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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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市监处〔2021〕71号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停止销售,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14140只大袋和340只小袋2.没收违法所得317元3.罚款518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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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详情 |
2 | 嵊市监处〔2020〕245号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无生产日期的年糕37.8kg。2、没收违法所得15.9元;3、罚款9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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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详情 |
3 | 嵊市监罚处字〔2020〕172号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配合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查验了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没收5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月谭牌红枣桂圆藕粉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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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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