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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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邹小杨、邹小宏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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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邹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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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诉人邹某1、邹小宏因与被上诉人冼全发、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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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邹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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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市顺德区天采有机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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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天采有机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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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招启峰与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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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启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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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天采有机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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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天采有机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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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小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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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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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小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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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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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小杨、徐晓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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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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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小杨、徐晓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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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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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小杨、徐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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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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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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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07执1502号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04 | 详情 |
2 | (2018)粤0607执925号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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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6执异89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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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8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天采有机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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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冼全发:关于本院在执行(2016)粤0606执1360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天采有机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硅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容桂分公司、冼全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邹小宏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粤0606执异890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0606执异8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如下:变更邹小宏为(2016)粤0606执1360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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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2 |
(2018)粤0606民初178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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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7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启峰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 邹小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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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邹小杨:原告招启峰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邹小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6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启峰清偿货款7863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863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二、驳回原告招启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6.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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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9 |
3 |
(2018)粤0606民初178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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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7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启峰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 邹小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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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邹小杨:本院受理原告招启峰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广粘有机硅有限公司、邹小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上材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粘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863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12月25日为4048.26元,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顺延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邹小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洪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颖琴、人民陪审员李杏霆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赖纬国担任记录,于2018年7月12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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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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