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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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环宁罚[2021]102号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处罚决定书文号:甬环宁罚〔2021〕102号案件名称: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被处罚单位名称: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跃波主要违法事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履行方式和期限: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作出处罚机关: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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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详情 |
2 | (宁)应急罚〔2022〕007号 |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12-29对你(单位)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抛光车间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你(单位)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27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抛光车间使用未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有防爆措施的抛光设备,情况属实。\n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一份。\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实际负责人王贵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一份","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波、实际负责人王贵苗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n本机关于2022年01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抛光车间使用未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有防爆措施的抛光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n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8d30\u4e07\u8086\u4edf\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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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 详情 |
3 | 甬环宁罚[2021]37号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处罚决定书文号:甬环宁罚〔2021〕37号案件名称: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被处罚单位名称:宁海永宁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王跃波主要违法事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履行方式和期限: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作出处罚机关: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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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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