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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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定市监处字【2021】140号 | 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转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3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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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详情 |
2 | 张定市监处字〔2020〕91号 | 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案涉及几种违法事实,对当事人广告中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发布没有明示的允诺性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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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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