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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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市监处〔2020〕13号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以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2、没收广告费人民币5500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5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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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详情 |
2 | 余市监稽广处〔2021〕18号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决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以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2、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2000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2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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