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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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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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335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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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1-01-07 |
2 |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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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12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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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28 |
3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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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221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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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28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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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173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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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4-22 |
5 |
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溪河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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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088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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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19 | 2020-04-20 |
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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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173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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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1-02 |
7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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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执2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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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20-03-25 |
8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黄溪河、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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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96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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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19-12-24 |
9 |
司远圩与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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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1139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司远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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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19-12-30 |
10 |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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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1488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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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0-08 | 2020-01-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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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执3223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溪河 黄建兴 李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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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8-02 |
2 | (2018)粤0106民初238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菜篮子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 黄溪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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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7 |
3 | (2018)粤0106财保194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 厦门市和兴隆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黄溪河 黄建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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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3 |
4 | (2018)粤0106民初226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 厦门市和兴隆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黄溪河 黄建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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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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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6执13354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8 | 详情 |
2 | (2020)粤0104执9002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7 | 详情 |
3 | (2020)粤0104执899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7 | 详情 |
4 | (2020)粤0106执126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6 | 详情 |
5 | (2019)粤01执5963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31 | 详情 |
6 | (2019)粤0106执22146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8 | 详情 |
7 | (2019)粤0106执2082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6 | 详情 |
8 | (2019)粤03执3088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30 | 详情 |
9 | (2019)粤0304执11737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6 | 详情 |
10 | (2019)粤0104执10076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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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2872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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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7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被告- 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 李素霞 黄溪河 黄建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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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720号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黄溪河、李素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与被告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黄溪河、黄建兴、李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872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30846.68元、复利(截至2020年9月3日的复利为6618.91元;自2020年9月4日起的复利以利息30846.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2%的标准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截至2020年9月3日的罚息为1394013.13元;自2020年9月4日起的罚息以7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溪河、黄建兴、李素霞对被告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溪河、黄建兴、李素霞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811.31元、公告费900元,共计72711.31元,由被告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黄溪河、黄建兴、李素霞共同负担69579.99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负担3131.3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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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2 |
(2020)粤0106执异184号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兴、黄溪河借款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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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异1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黄建兴 黄溪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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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执异184号黄溪河、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兴:关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兴、黄溪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6执异184号案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粤0106执126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533532922020-05-2015:36:08:11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2020)粤0106执异184号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兴、黄溪河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黄溪河、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黄建兴: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电话:830062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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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3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882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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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963号 | -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州市菜蓝子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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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5963号黄溪河、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菜蓝子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882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持本通知到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区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补偿律师费30000元、财产补偿费5000元、案件仲裁费76289元;●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5020元(暂计至2019年8月13日);●交纳执行费77854元。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26026付款后你们需凭付款证明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结案事宜。你们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付款的,代付款人必须写明代付款人详细名称、付款用途、联系人,并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人员的姓名,如有需要说明事项,应当另附书面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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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4 |
(2019)粤03执308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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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0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黄溪河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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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088号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溪河: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319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0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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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5 |
(2018)粤0104民初36265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与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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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62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被告-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溪河 黄建兴 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 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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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36265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与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2月21日利息89962.56元,罚息1012500元、复利25705.07元,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罚息不得计复利)。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支付律师费33333.33元。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支出财产保全费1666.66元。四、被告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496.5元,由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联系人:杨法官二零一八年(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524449572019-01-0215:28:05:0(2018)粤0104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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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
6 |
(2018)粤0104民初3626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与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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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62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被告-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溪河 黄建兴 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 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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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3626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与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2月21日利息510000元、复利15994.3元;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罚息不得计复利)。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支付律师费33333.34元。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支出财产保全费1666.67元。四、被告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826.2元,由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联系人:杨法官二零一八年(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524449532019-01-0215:28:00:0(2018)粤0104民初3626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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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
7 |
(2018)粤0104民初3626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与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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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62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被告-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溪河 黄建兴 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 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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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3626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与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2月21日利息280000元,罚息153750元、复利9284.75元,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罚息不得计复利)。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支付律师费33333.33元。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支出财产保全费1666.67元。四、被告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568.5元,由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溪河、黄建兴、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联系人:杨法官二零一八年(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524449542019-01-0215:28:03:0(2018)粤0104民初36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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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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