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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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及《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处罚-06548-000】项处罚标准:“夜间施工时间在22-22:30时;情节轻微,属于初犯,立即停止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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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详情 |
2 | 杭余市监罚处〔2020〕522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浙江展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地食堂超范围经营冷食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了警告处罚的情况下,2020年06月16日对当事人的执法检查中仍发现该情况存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属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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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详情 |
3 | 临城法罚字[2018]第21019901号 | 临安市城管执法局 |
2017年12月27日15时43分,当事人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行政审批中心北侧人行道上堆放了沙子、砖块,沙子占用人行道长5米,宽3.4米,面积17平方米,砖块占用人行道长5米,宽3.6米,面积18平方米,且在现场有工人在搅拌水泥,损害城市道路,损害道路面积长6米,宽1.5米,面积9平方米,且当事人在现场无法出示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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