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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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卫公罚字[2021]71号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柒佰元整(7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平湖市卫生健康局2021年7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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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详情 |
2 | 平市监处字〔2020〕8号 |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作处罚如下:1、没收已过期的小鹏素香肠149袋,小鹏秘制香干4袋;2、罚款人民币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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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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