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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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20]71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取得房屋转租收入、服务费收入未全部计入财务账,未按期申报纳税。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取得房屋转租收入3422674.48元(不含税3259689.98元),已申报房屋转租收入含税2410834元(不含税2296032.38元),差额含税收入1011840.48元(不含税963657.60元);取得服务费和电费收入701249.48元(不含税680824.74元),已申报服务费和电费收入含税423005元(不含税410684.47元),差额含税收入278244.48元(不含税270140.27元)。上述差额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应补缴增值税56287.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40.10元、教育费附加1688.61元、地方教育附加1125.74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查补税款处以一倍的罚款,计金额60227.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5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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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详情 |
2 |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7〕14000467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
现查明杭州米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阶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四条,决定给予杭州米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7年9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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