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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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交工罚〔2021〕585 |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3日10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永康市2020年农村联网公路工程、清溪至山下公路改建工程第1监理办进行监理履约专项检查时,发现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显示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张永贵同时于2021年8月25日至今担任S217东阳市南午岭互通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一职。2021年10月1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张永贵进行了询问,并采集了其他相关证据。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建设单位本项目负责人朱顺杰进行了询问,并采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浙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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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 详情 |
2 | 永公(石)行罚决字[2020]00595号 | 永康市公安局石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永康市石柱镇横麓村的浙江浙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与一名外来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19日与二名外来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26日与一名外来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至今未按规定报送该四人流动人口相关信息,于2020年3月6日被石柱派出所查获。浙江浙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系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浙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罚款四百元并处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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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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